1、2016年12月30日,西安市印发《关于更进一步增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身体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报》: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范围内不能分批一套住房(不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2017年4月18日,西安市实施《关于更进一步强化管理维持房地产市场稳定身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市政放〔2016〕60号文件确认的住房出租汽车范围调整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以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 在住房出租汽车区域范围内出售的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须要获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剩2年方可上市交易(交易、赠予)。
同时,对于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也展开了容许。 3、2017年6月25日,西安市印发《关于调整西安市住房交易政策有关问题的通报》:2017年4月18日以前,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出售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不尽相同)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在上述区域范围内出售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获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剩2年方可上市交易。
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在住房出租汽车区域范围内出售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获取在本市倒数交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地凭证。 4、2017年9月13日,西安市印发《关于更进一步平稳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报》,将住房出租汽车政策调整为,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停止向已享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的西安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享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售房。 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无住房且需要获取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出售1套住房。
经批准后引入的各类人才出售出租住房的,不有限购得政策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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